本报记者余飞
87万项非遗资源,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488位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项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数据有力展示了我国“十一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就。
近10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发展,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非遗保护之所以取得这么大的成就,与中央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不无关系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而在一些法学专家的研究视角里,非遗保护的成绩,除了这些数字外,更具标志性意义的是一部法律的出台。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对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影响深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立法之一。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基本立法方面仅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而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副所长王云霞说。
王云霞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讨论,在她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使得因保存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使岌岌可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及时拯救和保护。
王云霞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很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建树,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以保存和保护两种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不同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对其中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打消了人们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将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也发扬光大的顾虑,从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人类社会追求和平、进步与繁荣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能集中有限的保护力量去保护那些急需保护和具有较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不少专家提出,这部法律的诞生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见证了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10年来,我国比较重视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不仅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文化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还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对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2010年,又对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王云霞说,在文化领域相关法律大修的背景下,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不断出台,陆续充实了整个文化领域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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